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4]8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和汕头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薪[2003]145号)精神,现将增加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一)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0元;

3、副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40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汕人薪[2003]145号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增加离休干部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照汕市办[2001]1号文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可参照汕人薪[2003]145号文规定执行。

四、各企业可迳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和拨付手续。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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