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关于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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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函[2004]141号
关于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改善我市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问题,市政府决定,参照省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函[2003]271号)的办法,为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企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年6月的养老金水平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养老金补贴方式予以补足。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含3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0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9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6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4年1月至195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含2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3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9年1月至196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含20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2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64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8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1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4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3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二、市直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补贴的具体金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发放养老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劳动社保部门统筹解决。该项养老金补贴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三、结合我市财力实际情况,提高市直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按分3年给予逐步解决的办法进行操作,即2004年计发应补贴额的30%,2005年计发应补贴额的60%,2006年全额发放。
四、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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