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事局 茂名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省有关通知精神,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为贯彻好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
市直单位从2002年1月起开始实施。2001年10月至12月新工资标准与旧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2年1月补足,各县(市、区)根据各地财力自行决定实施的具体时间。
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渠道解决。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保证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经费落实。对部分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市、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国家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
三、组织领导
市委、市直各部门和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在茂有关单位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在各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茂名市人事局
茂名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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