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办〔200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430元调整为每月450元;潮阳、澄海两市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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