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穗劳社函[2008]618号
颁布日期:2008-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问题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8]618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1-4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的请示》(穗社会保中请[200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中有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调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836号)执行。

附件:《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调整问题的复函》(粤劳社会函[2008]836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调整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一至四级工残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年度调整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8]10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的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根据《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和《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号),参加2007年度伤残津贴调整的工伤退休人员,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伤残津贴,参加2008年度伤残津贴调整的工伤退休人员,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残职工在办理工伤退休时,其退回个人帐户养老金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作为伤残津贴调整参数。

此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