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三个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三个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佛劳社[2007]1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我局制订了《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三个文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三个文件的意见

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的规定,市级统筹后全市原则上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文件》)核定。现就具体操作提出补充意见:

1、全市统一按《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佛劳社医[2005]174号)执行。其中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的,其费用的90%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2、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制剂统一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医院制剂)目录》执行。

3、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统一按不高于每日45元的标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4、单次检查费用300元以上(含300元)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化验、治疗项目,如X-射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内窥镜等,以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经血管介入治疗、肿瘤热疗的费用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5、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等)、快中子治疗、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及经核准同意的器官移植手术及相关组织配型等的费用7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6、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7、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7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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