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事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的通知
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
现将《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五日
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工作规范
为积极推行职称社会化评价工作,保证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04〕9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一、工作职责
焦作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在市职称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从事职称评价的组织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布职称评审(认定)的日期及要求。
(二)受市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对评审(认定)系列(专业)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初审、整理和上报。
(三)受市职称管理部门委托,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职称认定机构,并承担市职称认定过程中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四)完成市职称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评委会组建工作
评价中心负责组建我市相应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认定)委员会,并建立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认定)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一)评审(认定)委员会名称
1、焦作市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焦作市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3、焦作市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4、焦作市党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5、焦作市中专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6、焦作市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7、焦作市新闻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8、焦作市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9、焦作市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0、焦作市中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1、焦作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12、焦作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委员会。
(二)专家库组成原则与要求
1、专家库成员由本系列(专业)的专家担任,充分考虑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年龄结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否担任过职称评审工作等因素,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并在某一学术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专家库成员应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可以吸收外地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
2、确定专家库成员候选人:可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
3、核准专家库成员名单:评价中心向市职称管理部门上报专家库成员预选名单,市职称管理部门根据评委会组成原则进行核准,提出调整建议或同意核准名单。
(三)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每年按30%的比例更新,无特殊情况,专家库成员不得连续3年担任评审(认定)委员会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对入选专家库的成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三、评审(认定)工作要求
(一)评审(认定)材料的申报
1、评价中心向社会发布社会化认定条件、材料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评价中心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材料。
3、呈报单位持申报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核)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和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书、单位证明等材料原件直接到评价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二)评审(认定)材料的审核
1、呈报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按规定缴纳职称评审(认定)费。
4、评价中心初审合格的材料,整理后报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5、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三)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
1、评审(认定)委员会的组建。评价中心根据申报专业、申报人数等情况,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在职称开始评审(认定)前三天,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评审(认定)委员会委员及专业(学科)组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抽取的专家中选举产生。评审(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市职称管理部门行文进行确认。如所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应按评委产生程序重新增补。
2、评审(认定)活动申报。评价中心应将评审(认定)系列(专业)、评审(认定)时间、地点、参评人数等情况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3、专业(学科)组评议材料。对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评价中心根据其申报专业进行分组。专业(学科)组依据评审(认定)条件审阅申报材料,重点评价申报人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与工作业绩。专业(学科)组对申报人综合评议后,可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人数过半数为专业(学科)组评议通过。
4、评审(认定)委员会投票表决。专业(学科)组向评审(认定)委员会介绍参评人员(含专业组评议未通过人员)情况及评议意见,并接受评审(认定)委员会委员的询问,必要时可调阅有争议人员的评审材料。无异议后,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与会评委人数的2/3为评审(认定)通过,主任委员要当场签字确认表决结果。确认后的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四)评审(认定)结果的公示与审批
评价中心将评审(认定)结果在市人事局网站或其它新闻媒体上进行一个月的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市职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落实,评价中心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对公示中反映有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核实,取消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职称。公示结束后,评价中心将评审(认定)结果(含公示情况)报市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重点是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等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规定的,评审(认定)结果无效。经市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人员,评价中心制作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由市职称管理部门用印后颁发。
四、工作纪律
职称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每一个评价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评价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同时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纪守法,严格按职称政策办事,不得擅自改变评价标准与条件。
(二)坚持评价质量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
(三)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熟练掌握有关工作要求,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工作效能。
(四)反腐倡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服务意识,为专业技术人员办实事。
(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及时耐心地做好释疑解难工作。
(六)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经确定的评委会成员名单、评审(认定)会议讨论的情况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认定)结果不得外传。
(七)主动接受市职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市职称管理部门依据本工作规范对评价中心职称社会化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可给予责令纠正错误、暂停评审(认定)活动及取消评审(认定)资格等处理。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