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落实荣誉市民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重申落实荣誉市民待遇的通知

(韶府[2003]3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于1998年颁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的若干待遇,体现了我市对全体荣誉市民的尊重。

在《办法》颁发以来,我市大部分单位能认真落实对荣誉市民的待遇,但仍存在有公路收费站拒绝荣誉市民免费通过,火车站不为荣誉市民开放贵宾室等现象。为杜绝以上现象,市政府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市政府《颁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1998]71号)精神(见附件),落实对荣誉市民的待遇,切实履行我市作出的承诺。

附件:《颁发〈韶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略)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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