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阳府(2006)101号
颁布日期:2006-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阳府[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增加农民工收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坚持城乡并重的就业方针,坚持以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为需要的原则,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问题,推动农民工由无技能到有技能、农到非农、农民到市民、贫困到富裕小康的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30万人;

(二)“十一五”期间,组织全市12万名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内,把农民工全面纳入各级政府管理服务范围;

(五)加大投入,要将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三、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专题培训、法制讲座、送法下乡、送法上门、建立法制宣传网站、畅通“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电话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促使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要求其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要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积极推进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三)严禁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

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认真指导用人单位把好招工入口关,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确保不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就业。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有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

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继续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查处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当天指派专职监察员进行调查处理,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对双方有争议、超出劳动监察处理权限的,立即移交劳动仲裁办处理,决不拖延推诿。对涉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迅速及时介入,依法做好处置工作,并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报告。

(五)加强劳动监察常规巡查。

科学制订日常巡视检查计划,认真落实每名专职监察员年检查用人单位不少于50户的考核制度。通过日常巡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纠正超时加班加点行为。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尽快立案查处,责令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积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积极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经常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

四、加快建设就业服务平台,促进农民工充分就业

(一)统筹做好城乡和市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统筹本市城乡和外来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歧视性政策,要彻底取消流动人员就业用工行政审批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卡”管理制度,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优质的就业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相协调的分析、评估和决策机制,加大市内外劳动力协调就业的预测和调控力度。加强对农民工供求的分析预测和调控,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总量平衡,改善供求结构。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市、县(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加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和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要为获得创业结业证、有创业愿望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采取措施扩大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区域范围,2007年年底前统一本市农民工就业服务待遇和扶持政策。

(三)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市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制度和“山洽会”劳务合作制度。拓宽劳务渠道和优化本市就业环境,吸引外来农民工进入本市就业。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使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系统软件,做好劳动力资源分类和动态管理工作。大力发展与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等形式,做好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实现与省、兄弟市及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做大做强我市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四)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

大力促进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稳定就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阳府办〔2006〕31号)的要求,确保城乡统筹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我市力争2020年底前建立以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登记、就业准入资格、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五个统一”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为农民工稳定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和服务保障。

五、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培训条件。

要加快阳江市技工学校二期工程建设和阳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加强和完善各县(市、区)的职业高中建设,抓紧阳江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立项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综合训练服务基地(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基地)及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技术训练中心作为基地的分支机构或分教点,与基地共同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发动和选择有条件和教学质量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部分农民工的培训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局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拨款、上级扶持、贴息贷款、社会(个人)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事业,购置必需的教学设备。2008年底前要建成一个拥有常设专业5个以上、培训项目达10个以上的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中心,使基地、分教点、社会定点培训三级机构尽快具备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完善,专业设置合理,师资水平较高等基本条件,确保全市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培训机构重点开展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要狠抓培训质量。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主要以2个月左右的短期培训为主,基地和各分教点要合理确定培训专业,设置的专业要兼顾培训对象意愿和企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按照省的要求,教学课时不少于45天和2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课时占总课时30%以下,实操教学课时占70%以上,学员免费培训的合格率不得低于95%。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

从2007年起,将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市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将我市每年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劳动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一次全面检查和一次分析评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建立详细的个人档案,列明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培训机构、教员姓名、学习专业、考核成绩、考证情况、就业单位等情况,详细记录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培训转移就业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培训转移就业台帐,为全市农民工转移培训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从2006年起,全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要求,根据《“十一五”阳江市农村青年技能培训计划》,结合省下达的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积极调整当地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辖区农民工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我市农民工免费技能培训鉴定和转移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六、稳步推行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

(一)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保险。

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专题报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意义,有关政策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强调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工伤、失业、养老等保险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保险业务的,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予以办理,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延或不办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灵活措施,为农民工办理保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

(一)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进城农民工子女入学,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临时户口所在社区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分配到指定的公办学校(不含改制校、民办学校)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同等待遇,同等权利的原则。农民工子女有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的评优、评奖、入队、入团的资格;同等地参加各项校内、外活动;对学习后进的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同样给予尊重,同样进行帮助。要广泛开展“献爱心”、“结对子”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尊重、关爱进城农民工子女,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以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确保所有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农民工子女因父母流动而流失。

(二)加大疾病防治和子女免疫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各级政府要协调和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农民工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治疗。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三)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与输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服务项目和药具。积极推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四)改善农民工居住生活条件。

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要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建设或提供农民工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要与农民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农民工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培育农民工社区文化,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八、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丰富,做好农民工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订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度,逐级抓好落实。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阳江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检查监督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当地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部门综合管理服务的重心下移,加强各部门在街道(镇)、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的业务衔接和协调,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民工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顺利开展。

当前,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工作问题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社会应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与农民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全市的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监督,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顺利开展。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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