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阳府办〔2003〕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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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2-22 | 失效日期:2005-07-19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待工作的通知(阳府办〔2003〕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已全面展开。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原来乡镇的“五项”统筹,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将军烈属优待金纳入了农业税征收,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为落实国家的优抚政策,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优待工作,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军烈属优待工作的领导
优待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军烈属优待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重视做好义务兵家属、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优待工作。各级要把落实军烈属优待金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在税费改革中,军烈属优待资金不足的,县(市、区)财政要足额拨付,确保优待金及时兑现,不能在优待政策中出问题,在明年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市双拥办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切实保障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军烈属优待金标准
根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从农村入伍的按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标准发给。”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发给;……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或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优待”的规定,我市义务兵家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发给;在乡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和孤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发给;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军以上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义务兵,可按比例增发一定的优待金作为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优待2年为止。在乡烈属、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年给予优待,死亡的下年度停发优待金。
三、建立健全优待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实行“五取消”后,义务兵家属、在乡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实行了统征统付,促进了优抚对象优待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根据阳江市《关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实行县级统筹的通知》(阳府办〔2000〕60号)精神,我市军烈属优待要继续实行优待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统征统付,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经费专款专用。农村优抚对象优待金由财政转移支付安排,非农优抚对象优待经费按原渠道的办法解决,由税务部门随劳动社会保障金向各机关、单位、团体、学校、厂矿、私人企业、合资企业、个体户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优待金要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做到优待金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根据优待人数和标准做出用款计划,呈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核拨,每年12月财政部门要将优待资金足额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通过银行网点将优待金及时兑现到优待对象手中。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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