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桂政发〔2007〕46号
颁布日期:2007-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580

4.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00

4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450

3.5

各县级市

四类

400

3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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