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年)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最低工资标准(元)

类别月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4603.5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4003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3602.7各县级市

四类3202.4各县、自治县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