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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桂政发〔2008〕3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670
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80
4.5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520
4
各县级市
四类
460
3.5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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