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穗府〔1981〕63号
颁布日期:1981-12-25失效日期:1991-02-25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研究贯彻。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起,各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论其奖金来源,发放的名目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规定,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企业)提取奖金时,必须填写支款凭证和“广州市工资基金(奖金)手册”,在奖金限额内支付。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核定一九八二年第一季度奖金限额计划时,应控制在一九八一年第一季度发放奖金的水平。以后如何核定,由市奖金工作临时领导小组会同各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关于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的发放,仍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1〕42号的通知规定执行。在向银行领取奖金时,应先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按季核定限额,凭“广州市工资基金(奖金)手册”办理,不需再逐季或逐月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经费节约奖金审批表”。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发〔1981〕10号文、穗府〔1981〕20号文转发粤府〔1981〕218号文《关于合理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设立奖金专户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凡在银行开户已受工资基金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及受工资基金管理的部份集体所有制单位,均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工资基金(奖金)手册”,接受奖金管理。

二、各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论其资金来源,发放奖金的名目和形式如何,凡属统计局规定的奖金范围,均应接受奖金管理。各单位提取奖金限额计划,在季度开始前填入“工资基金(奖金)手册”,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盖章送开户银行,凭以支取奖金。季度支取限额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季继续支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盖章的或超过支取奖金限额的,银行有权拒付。

三、任何单位(企业)提取奖金时,必须如实填写支款凭证和“工资基金(奖金)手册”,不准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套取银行现金或在本身收入中座支,逃避银行的监督。

四、各开户银行对有关支取奖金的规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发放奖金规定或滥发奖金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上述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份起施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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