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7〕7号
颁布日期:2007-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发改能源﹝2006﹞763号

各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随着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为确保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和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在通过试点水库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检验后,对《实施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领会好,落实好。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问题

(一)关于移民后期扶持人数问题。自治区对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个别地方反映有少报、漏报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原则上由各地级市协调,在已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统筹平衡,调剂安排。

(二)关于县内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移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登记。跨县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关于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对象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县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明确扶持期限和核定的扶持人数内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办法,并及时报自治区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向上访移民群众做解释工作。

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后期扶持工作责任

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具体严谨的艰巨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工作责任,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后期扶持实施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对本市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进行统一和明确,尽量避免水库和水库之间、县与县之间由于所执行的政策差距太大,造成攀比和不平衡心理,引起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工作。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好未列入本次后期扶持范围的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小型水库贫困移民的生产生活。

四、扎实推进,加快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步伐

按照《通知》要求,在2007年春节前要将第一批扶持资金发放到人,为此各县(市、区)务必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在2006年12月中旬以前,完成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将自治区核定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全部落实到移民个人或村民小组。有关成果要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6﹞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受到了广大移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总体进度滞后、各地进展不平衡、部分政策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17号文件是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符合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各地要根据17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细化政策,明确界限,准确把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关于后期扶持人数和人口核定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关于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即“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中央在核定各省(区、市)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时,已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中央按原迁人口核定三峡水库外迁农村移民分省人数,由于人口自然变化而增加的移民及所需后期扶持资金,由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印发的《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内跨县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确定问题。17号文件明确了三种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在一些地方直接涉及移民及安置区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7号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切不可用行政命令方式武断决策,避免引发矛盾。对移民与原住村民矛盾易发的村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妥善处理好移民与安置区原住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各地要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使安置区原住村民在政策实施中也得到实惠。

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三)关于解决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部分非农业户口移民,由于多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要把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四)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实施问题。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中已经批复预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对未完工及未实施的项目:一是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一并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筹集资金解决;二是优先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逐步解决。

二、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性,把政策实施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把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把好事办好。要抓紧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充实移民工作力量,强化工作职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修)定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营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筹措方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1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各地要按照1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

(三)切实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移民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要认真组织学习17号文件和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使移民工作干部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能力。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正面政策宣传。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面对面地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水库移民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移民群众,让移民群众掌握政策法规的内容,了解政策要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和程序。各级信访部门也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积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后期扶持基金的足额入库,是17号文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电价加价标准、时间、范围以及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出台的与国家规定不符的电价加价文件,必须限期纠正。各大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继续抓好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加快推进政策实施。各地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政策的实施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的。人口核定、扶持方式确定和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财政部将分别于2006年年底前、2007年2月10日前将2006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要在2007年春节前,将第一批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启动项目扶持,使移民群众早日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带来的实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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