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18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18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提出的《桂林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桂林市推进企业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桂林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还在发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工资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职工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市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尽早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有利于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桂林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坚持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把握好工作力度和工作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三、拖欠工资的认定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职工应发工资按以下情形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一)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三)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的工资。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拖欠工资:
(一)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二)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领取生活费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分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具体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工资协议,并监督企业落实。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偿还协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出售或租赁闲置资产、压缩费用开支等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挖掘企业潜力,走出困境,增强工资支付能力。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采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故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主管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
2.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方式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在土地市场上优先安排出让。
3.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加强对企业工资拖欠行为的监管。要落实企业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没有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和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发其工资。
五、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要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及时记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
(三)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2007年底前在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建设工程企业,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要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其他企业,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四)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建立应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造成大范围集体上访和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应急预案。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处理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众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六)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领导,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为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本县区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监管或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的监管,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确保清欠进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资金;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做好各自领域清理拖欠工资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建立规范的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制度,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协同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
(三)摸清底数,制定工作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按本意见提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指导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认定、统计工作,对企业的分类情况、拖欠工资数额、涉及人数以及工作进度建立详细的台帐,进行汇总并定期逐级上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和详细的清欠计划,对辖区内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每一户企业工资支付的程序、期限等做出具体要求安排,保证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四)加强督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要加大对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逐级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认真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积极推动企业解决拖欠工资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市人民政府将在2007年下半年组织工作组对各县区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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