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办发[200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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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

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各市、州财政补足本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后,由市、州农办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农办负责发放到农业劳模。

二、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要尽可能地对农业劳模的看病就医给予优先照顾。享受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的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看病时可免交挂号费。身患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农业劳模看病就医,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由该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条件允许的县(市、区)、乡(镇)可组织农业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凭劳模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诊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参观浏览;

(四)出行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五)免费使用城市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七)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确有困难的农业劳模,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指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四、农业劳模从事经济作物规模化生产和农村第三产业,有还贷保障的消费信用需求,在符合当地信贷部门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当地金融信贷机构应当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向贫困地区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应视情况优先向农业劳模提供。

五、各级农办是农业劳模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检查、督促农业劳模待遇等政策的落实。没有设立农办的县(市、区)要明确农口系统有关部门负责农业劳模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劳模政策,确保农业劳模的各项待遇按标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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