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07〕80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80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黄冈市区开发性金融融资项目储备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加强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规划、选择和储备工作,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好融资项目入口关,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是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建的基础信息平台,遵循“规划先行、规范标准、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原则,以“掌握信息、动态跟踪、培育成熟”为目标。
第三条凡拟利用开发性金融融资的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储备库管理。没有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申请开行贷款。
第四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更新及日常维护。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推荐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和黄州区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融资项目。
第二章入库项目条件
第五条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各项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要求。下列项目可直接纳入储备库:
(一)列入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十一五”各专项规划的项目;
(三)与开发银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协议的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简要情况,填写入库项目申请表,经市合作办审核后入库。
第七条纳入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基础设施类(道路、污水垃圾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医疗卫生、工业园区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类(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小城镇建设类(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防灾减灾、教育、卫生、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农业生产与流通类(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农村流通)、农村社会事业类(农村科技、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农村卫生、红色旅游)、中小企业类,共六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可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和及时追加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和黄州区政府根据开行和合作办的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筛选后集中报合作办,合作办分别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的网络系统录入储备库。
在其他时间,申请当年需要开发性金融支持的项目,由合作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入库。
第四章储备库的管理
第十条储备库项目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入库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土地、可研、环评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基本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储备库。推荐时间为每季度末25日前。
第十二条经合作办组织路演委员会审议并报开行审核同意签订借款合同的项目,要及时从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库:
(一)不适合进一步储备培育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预测风险控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合作办根据储备库变动情况,每季度对储备库更新一次,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储备库项目更新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开行湖北分行业务发展处。
第十五条对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及资金安排上要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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