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发[2006]89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制定的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2006年6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5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职能移交和机构设置
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整体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在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农保工作经办机构(机构名称待全省统一规定);乡(镇)配备相关工作经办人员。
二、编制、人员及经费移交
人员移交应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全额拨款人员进行移交,原则上应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且在岗在编人员。市级农保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核定。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及乡(镇)经办人员编制待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人员定编定岗方案出台后,结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人员移交情况确定。财政部门要按移交后新设置的机构及重新核定的编制,将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农保基金移交
各地要以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清收、归还。基金移交时要同时移交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相关资料以及挤占挪用难以清收到位的基金处理方案等。
四、固定资产及档案资料移交
对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要逐一清点,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全部移交。各类档案资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要集中清理,造册移交。
五、组织领导
农保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协调,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移交工作专班。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要严格遵守移交工作纪律,严禁借工作移交挤占挪用基金、私分财物,确保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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