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黄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9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6]101号)和《中共黄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黄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坚持并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规定》(鄂政发[2002]22号),切实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参照鄂政发[2002]22号文件的要求,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代表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政府与工会要共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市、县(市)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应邀请工会负责人列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在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都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有工会组织参与。

二、进一步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所有企事业单位要依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权利。凡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都要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事业单位改组中,减员分流、关闭破产、经济补偿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和经营者的选择,原则上应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各企事业单位要运用ISO9000标准,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体系,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贯穿到企事业单位管理及各项工作之中。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并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都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所有公司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公司工会主席和一名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都必须经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三、进一步支持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市、县(市)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三方协商会议,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劳动关系的矛盾和问题。要主动吸收同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所有企业都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妥善解决劳动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杜绝使用童工,重视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利益。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范合同条款,提高履约率。要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利益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进一步支持工会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扶贫解困机制,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以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工作。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工会帮扶中心对特困职工的日常生活救助工作和送温暖活动。要支持工会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同类机构相应的政策待遇;支持工会发展工会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进一步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活动,建立并健全激励机制,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为载体,对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和1%,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提高职工文化技术素质和劳动技能。要重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表率和示范作用,支持工会做好劳模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劳模政策待遇,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进一步支持工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工会组织体制

职工及流动从业的劳动者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所有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阻扰和限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或批准企业合同、企业章程、注册登记和执行劳动监察时,必须将依法组建工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督促和检查。任何企事业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依法及时恢复。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乡(镇、街道)和企业较多的社区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中共黄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会干部编制和待遇。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应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

七、进一步支持工会依法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为发展工会事业提供物质保障

所有已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都要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凡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全额划拨到市、县(市)区两级工会,税务部门要支持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缴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职工活动设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对工会开展的重要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工会资产、工会经费预算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坚持独立管理原则,对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八、进一步支持工会维权体系建设,推进工会维权工作社会化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与工会交流情况、沟通意见的制度,加强对职工反映问题的研究,重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充分整合有利于工会维权的社会资源,形成全社会各方面重视维权、支持维权、共同维权的新格局。对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和进行的有关调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提升我市职工维权整体工作水平,促使工会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为加快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黄石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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