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编委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制订的《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四日

关于市直单位做好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办法

根据市政府《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惠府〔2002〕156号)、《关于做好惠州市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惠府〔2005〕70号)以及九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安置的范围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列驻军军官随军配偶纳入市直单位安置就业:

75200部队(42集团军)机关及直属分队(不含驻惠阳区新圩镇部队),95247部队(飞行团),解放军第421医院173临床部,惠州军分区,惠州市武警、消防、边防支队,95140部队,空军雷达营及生产基地。

(二)下列情况不纳入市直单位接收安置计划:

1.军官配偶随军前已在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单位工作的;

2.军官配偶随军后已在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单位工作的;

3.军官已列入当年转业计划,其配偶随军前户口不属于惠州市区(含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的。

二、接收安置的办理程序

1.驻市区部队政治机关负责审定符合随军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根据随军家属的职工身份(干部或工人,随军前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列入工人部分)分别造册并严格把好安置条件关。

2.市双拥办公室负责驻军政治机关报送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资料的审核和分类,并将审核分类后的资料分别转给市人事或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拟定安置方案的依据。

3.市人事局负责拟定属于干部(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并及时将方案提交市双拥办公室。

4.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拟定属于工人(含随军前无工作的军官配偶)身份的随军家属安置方案,并及时将方案提交市双拥办公室。

5.市双拥办公室根据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安置方案,整理成市直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6.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协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中涉及的编制问题,凡需增加编制的,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7.市双拥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和市编委会议的决定,负责安置计划的下达和组织实施。

三、就业安置的具体办法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指导性计划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指令性计划优先安置:

1.配偶在部队为正团职以上干部(含技术8级、正处以上文职干部)的;

2.随军前是公务员身份的;

3.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

4.配偶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荣立两次以上二等功的;

5.配偶是飞行员的。

上述列入指令性计划优先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除上述列入指令性计划优先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按照就地就近和与原工种、原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安置外,其他随军家属采取指导性计划安置和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指导性计划安置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2.对因个人能力素质、工作经验、岗位要求等原因难于安置的,由本人选择待岗、参加培训或自谋职业。

(三)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后,由市财政发给一次性的安置补助费,补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发放补助办法按惠府〔2002〕156号、惠府〔2005〕70号文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的3年内,又进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工作,需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应退回已领取的5万元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07年1月起执行。

惠州市人事局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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