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

焦政办〔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

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墙体材料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实心粘土砖在生产过程中,严重占用、破坏耕地,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抑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非粘土类、节能环保型新型墙体材料,全面推广节能建筑,是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5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建筑墙体材料改革工作,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

建筑工程中除受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墙体、道路、花坛、排水设施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市城市规划区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武陟县、修武县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温县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沁阳市、孟州市从2007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博爱县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建制镇以上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原则上与该县(市)同步进行,具体时限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

三、明确墙体材料革新的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把墙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墙材发展规划,引导好生产新型墙材企业的工作。注意抓好示范工程,做好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要求,按照逐年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总量调控规划和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材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中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规定组织认定。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规定,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工作,加强征收使用监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返退标准按照《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67号)执行。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税务部门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加强对砖瓦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对粘土实心砖生产建设项目停止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耕地和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停止发放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对无执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水利部门要对利用河道湖泊淤泥(包括黄河淤泥)生产多孔砖的企业给予规划支持。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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