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进行集中检查整治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进行集中检查整治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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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进行集中检查整治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区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违法建设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创优”、“创卫”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等精神,决定自2004年7月20日起,对中心城区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进行为期2个月的集中检查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永久性建筑物,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检查重点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南水北调沿线民房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二、检查内容
(一)规划手续。“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纸、建设工程审批表、整体效果图、验线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二)土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三、整治对象
(一)未办理“一书两证”、用地手续的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南水北调沿线未办理“一书两证”、用地手续的民房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件、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结构、使用性质等内容,或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村镇越权非法批划的宅基地。
四、整治原则
(一)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依法治理、教育为主的原则。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同时,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取得建设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三)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整治中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处理。
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涂改、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4.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凡继续施工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并拆除继续施工部分。拒绝、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并给予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6.对违法占地或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等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对《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土地规划管理,严禁违法建设的通告》下发后,擅自批划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村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程是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城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违法建设工程的严重危害性,深刻理解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集中检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市集中检查整治违法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集中检查整治工作,主要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市集中检查整治办公室。
(三)搞好宣传发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中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集中检查整治工作跟踪报道,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城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检查整治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焦作市集中检查整治违法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焦作市集中检查整治违法建设工程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永昌(市规划局局长)
赵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曹德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杨会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田晋源(市监察局副局长)
常鸿(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金旺(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付希强(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利江(市广电局副局长)
王爱军(焦作日报社副总编)
张健(解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张修建(山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峰(中站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古小六(马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会生(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杨永昌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德义、杨会军、田晋源、常鸿、李金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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