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事局关于若干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事局文号:荆人函[2005]11号
颁布日期:2005-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若干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荆人函[2005]11号

各县、市、区、屈家岭管理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鄂人薪函[2004]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越级晋升职务人员确定工资问题

越级晋升职务人员确定工资,按照分级到位,分别就近就高的办法处理。例如,某副科级职务人员晋升为副处长,首先以原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正科职务工资标准,再以正科职务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副处长职务工资标准。

越级晋职人员增加工资是否超过一个职务工资档差,也分级分步计算、衡量。例如,由副科晋升为副处级职务的人员,首先看副科到正科增加的职务工资是否超正科的一个档差,再看正科到副处增加的职务工资是否超副处的档差,若分别衡量其增加的工资都在新任职务一个档差以内,则其考核年限连续计算。反之,考核年限须重新计算。

二、关于受处分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问题

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降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合格)的,其两年正常晋档时间推迟一年;因同一处分,第二年、第三年年度考核为不确定等次的,其正常晋档原则上不再受影响。

三、分配到乡镇机关的选调生进县及以上政府机关工作后,其原高定的职务工资是否保留问题

分配到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在乡镇机关工作满5年后调动到县及以上单位工作的,其根据有关规定高定的职务工资可以保留;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其高定的职务工资应予取消。

四、关于2002-200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仍然按照我省鄂人薪[1997]83号文、鄂人薪[1999]103号文有关指导性意见以及2002年3月5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给荆州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答复意见的有关精神实施,但如果在指标限额内(符合前三款条件人员指标未用完)且1993-2001年未提前或越级晋升过工资、连续两年评为优秀但未享受一次性奖金的人员,可酌情考虑。其中,升级指标,按单位2002年、2003年和2004年职工年平均人数的3%计算,三年累计为9%。起薪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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