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规[2009]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规[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依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清部门管理职责。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委及各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市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监管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活动,都应纳入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环节依法实施监管。
三、依法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咨询服务活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相关职业规范和准则,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四、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查管理。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凡工程招标设有控制价的,其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控制价不允许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五、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凡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施工合同,并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包括施工中由承发包人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报送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在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施工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六、简化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环节。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发包人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审查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如无不妥,恳请市政府批转全市施行。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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