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汴政办〔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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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04〕91号)就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两个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这次所解决的是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与在职教师的待遇问题。其他教育机构待有新的文件精神后按新文件执行。

二、解决待遇的人员认定问题,由企业按豫政办〔2004〕91号文件执行。离退休人员按退休时所在岗位确定且持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实施前退休的教师按档案记载认定)。

三、要求各有关单位从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工作的大局考虑,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力争今年春节前兑现。

四、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业经济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督促落实,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积极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04〕91号)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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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的意见

(豫政办〔2004〕9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就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积极推进分离企业办学校,理顺办学管理体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解决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与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学校移交地方政府后,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对这部分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企业负责落实。

尚未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企业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无论是移交前退休,还是移交后退休均在国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在企业其他岗位和学校间经常调整的人员,其身份按照其退休时的岗位确定,在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按教师身份认定。

二、关于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对于拟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属于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中小学校,在企业关闭破产前,应首先将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所办学校未移交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

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前所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与地方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人事、劳动、教育部门核准,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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