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5〕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义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是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良好的生态与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大气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和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规定及要求,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有关秸秆禁烧的法规、政策。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现场检查小组,分别由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公安局任组长单位,每年“三夏”5月20日至6月10日,“三秋”9月20日至10月30日,集中赴各县、区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汇总排序,市监察局派员参加。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三夏”、“三秋”期间成立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三、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财政、交通、科技、农机、畜牧、监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畜牧部门负责秸秆氨化、青贮、过腹还田工作;农机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推广低茬收割硬茬播种技术,机械收割麦茬高度须低于15公分,推广10公分以下收割技术。机械收割麦茬高于15公分,农户拒付收割费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上保证重点禁烧区农用机具购置;科技部门要采取送科技下乡、印发技术资料等方式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知识传送给农民。农业、农机、畜牧三部门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秸秆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上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林业部门负责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的毁林事件进行严肃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负责对秸秆禁烧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立案查处;以上三部门负责将处理和认定结果上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四、明确重点,严格划定秸秆禁烧工作重点管理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下列重点禁烧区域:

(一)鼓楼、龙亭、顺河、禹王台、金明区全部区域;

(二)连霍、阿深、日南等高速公路及铁路、国道和省道两侧及森林周边3公里范围内;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

(四)油库、粮库及所有仓库、通讯设施等区域;

(五)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在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市、县、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禁烧区内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五、奖罚结合,全面完成禁烧任务

市人民政府秸秆禁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秸秆禁烧现场检查组,对全市涉农县、区进行检查取证,汇总各县、区焚烧秸秆着火点数和焚烧面积,并按照着火点数和焚烧面积总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上报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各县、区进行奖惩。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涉农县、区签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对秸秆禁烧期间未出现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给予奖励。各县、区应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对乡镇进行奖惩。

为严肃政纪,对在禁烧工作中指导、检查、监督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县、区、乡(镇)有关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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