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市人事局、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
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二○○三年五月一日)
近一段时间以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我市也出现了输入性“非典”病例,给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给我市旅游、餐饮和社会生活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极为关注。为了迅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控制我市“非典”的传播和蔓延;市委、市政府于4月2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层层建立责任制,千方百计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非典”防治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留验和医学观察是控制传染源、切断其传播和蔓延途径的一项有效措施。为了切实稳定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情绪,确保所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在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二、不得歧视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各单位不得因“非典”患病原因在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过程中和结束后解聘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
三、凡涉及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年终评先、职称晋升、晋级、年度考核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全市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加强对用人、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调解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与用人、用工单位之间因隔离、留验而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人员的正当权益,控制“非典”流行,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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