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漯政〔2003〕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3〕105号)精神,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与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建设领域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农民切身利益,影响着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采取得力措施,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从现在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着手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双节”期间社会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4月以前基本摸清全市已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年底前要完成已有拖欠工程款50%的清欠任务;2005年年底前要完成已有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二)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带头尽快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于外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我市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引起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外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三)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款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意见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鼓励建筑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企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建筑企业优先受偿。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漯发〔2003〕25号)精神,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督部门要按照《劳动法》、《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依法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及监督各类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记录,严格落实建设部关于在限定期限内拨付15%的人工费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把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记录作为确定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我市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农民工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要出面与用工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且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坚决维护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综合治理,严格监管,防止新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延缓颁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对于不按《合同法》结清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工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企业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的行为。并将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列入企业年检的考核内容。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
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的监督力量,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资质年检中视其情节对其作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取消资质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工商年检时,对问题严重的不予通过年检。对于性质恶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清理出漯河市场,禁止参加今后的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控体系。要把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工程建设监管的工作内容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每半年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
(四)建立健全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积极探索和试行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在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的同时,业主应向建筑企业提供支付担保,并且应列入工程项目的招标条款。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效避免支付风险。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分别交纳一定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人工资时,由监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监管部门要依法追讨欠款并要求其补足保障金。工程竣工后,返还工资保障金。
(五)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建筑业企业全额垫资施工或者承诺垫资作为承接施工任务优惠条件的,一经查实,外地建筑企业清理出漯河市场,本市建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的申诉案件,要优先受理,仲裁费用视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减免或缓交。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了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市政府决定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房管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漯河银监局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的工作进行督导。
(二)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抓好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凡因拖欠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追究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县区政府要于2004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建委。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