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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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意见
漯政〔200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全市“三年清欠目标”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年推进。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治新的拖欠。突出强调政府带头清欠,强调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总体要求:还清老账,不欠新账,制订计划,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
工作目标:拖欠五年以上的,要在2004年8月底前支付总额的80%,12月底全部结清;拖欠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要在8月底前支付总额的60%,2005年6月底全部结清;拖欠工程款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要在8月底前支付总额的50%,2005年底前全部结清;2003年当年拖欠的,要在8月底前支付总额的30%,12月底支付50%,2005年8月底支付80%,2006年8月底全部结清。用三年时间实现拖欠工程款全部清欠完毕。今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完成2004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
二、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任务与要求
(一)认真清理已有的拖欠工程款
解决已有拖欠工程款的标准: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包括建设单位已承诺还款,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的);二是各级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以上三类之外的已有拖欠工程款均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清理。
1.制定清欠计划和落实措施。按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渠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同时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三年清欠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在2004年8月底前报各级清欠办。
2.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偿还拖欠的工程款,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原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撤销、合并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偿还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履行还款责任。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应严肃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3.督促制定还款计划。针对当前由于建设单位不配合,或有意逃避还款责任,导致还款计划难以制定的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明确规定制定还款计划的期限,责令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施工企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在此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义务,对连续多次以书面形式催告无效的建设单位,应将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直接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对于已经竣工验收、尚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制定还款计划;对工程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逾期仍未结算的,由主管部门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由双方通过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4.切实加大对恶意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种种方法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除向社会公开曝光外,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切实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的政府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领导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5.加强对还款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采取以上行政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还款责任的同时,还应引导施工企业对还款计划进行公证,或直接通过法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6.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察组,每半年对各县、区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区政府每半年向市清欠办报告一次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二)抓好源头治理,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
1.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建设工程立项时,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严格审查。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情况证明,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银监局、人民银行或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对挪用、抽逃建设资金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2.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旧欠没有还清的建设单位,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强制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施工企业不得以垫资施工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招投标。
3.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管理。为防止事实上的垫资行为和形成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基础部分交工后,应支付不低于20%的工程款;对于多层建筑,每完成一层,应支付10%的工程款,主体全部完工后,应支付不低于80%的工程款,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支付95%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保修金不得高于工程造价的2%。建立工程款拨付月报制度,施工企业于每月底向当地清欠办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拨付情况。
4.强化合同履约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合同应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必须出具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施工企业必须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和承诺内容履约的监督管理。
5.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竣工结算。
6.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不具备开发实力、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对有拖欠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除已经签定还款协议和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以外,不予年检。对于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施工企业,应限制招投标或降低资质。对于在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中介组织,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格。
7.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对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额30%且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三)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加强监督落实,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有关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确保完成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对逾期仍未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2.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受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投诉上访,仲裁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
3.加强执法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调查核实。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包工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对有拖欠行为的企业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4.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保护农民工权益。施工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5.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防止、平息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突发事件。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分别交纳工程款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由劳动部门调查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方可退还保障金。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将工程进度款(每期)的15%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业行政主管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7.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每个工程项目每月根据用工情况编制工资表,经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核准后,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各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向工程所在地清欠办报送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8.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劳动监察、仲裁、信访联动办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实行“四快一援助”,即快受理、快立案、快开庭、快裁决,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的法律援助。法院要尽快建立“双清欠合议庭”,专门解决拖欠问题。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三年清欠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清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确保3年完成清欠目标。在原由建设、发展改革、房管、财政、劳动保障、工商、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建立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交通、水利、司法、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漯河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明确各自分工,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等参加工作协商会议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共同做好清欠工作。
(三)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到位。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保证所在地区、部门的清理拖欠款工作得到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三县一区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工作中大胆创新,研究、制定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新方法、新机制,保证任务的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协商制度,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大处罚力度,加压推动工作。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要按规定严厉处罚。对清欠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县区,要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失职的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恶意拖欠或采取种种方式逃避还款责任的业主或企业,要坚决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事件,要公开曝光。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拖欠失信、拖欠受罚”的舆论氛围。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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