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改善我市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改善我市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意见

茂府〔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融资环境不断改善,各金融机构对地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必须看到,当前我市融资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一方面,地方中小企业求款若渴,筹措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大量的储蓄资金需要上存转借给外地企业。为了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要求,大力支持地方发展经济。要正确处理防范风险和正常放贷的关系:既要高度重视维护资金安全,又要科学分析和看待风险,积极安排相对安全的贷款,实现银行和企业的双赢。要科学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和合理安排放款的比例,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降低抵押物借款比例的倾向。要明确中小企业贷款的操作方法,落实机构和人员,并推广银行相对固定办理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做法。要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的要求调整内部操作规程,建立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方案,建立有效的问责和免责机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产品创新,推出“适销对路”的中小企业贷款品种。

二、规范抵押物评估、登记的主体。对抵押物的评估,由抵押当事人择优选择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或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对上述两种办法作价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对抵押物的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由国土部门登记;城市房地产及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由房管部门登记;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林木抵押,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登记;船舶、车辆等抵押物,由其登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相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核,严防重复登记,交叉登记。对已经将土地作抵押登记的城市房地产和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再作房产抵押登记;对已经将房产作抵押登记的城市房地产及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国土部门不得再作土地抵押登记(此前已作抵押登记的除外)。

三、规范抵押物登记的地点、程序及时间。各登记部门要统一安排在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的窗口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并尽可能授权窗口完成审批(重大业务除外)。办理登记的窗口,要出示明确的操作指引。窗口工作人员首次受理登记材料时,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过以书面形式将所有需要补充的材料告知申请人。

各部门要努力缩短抵押物登记时间。对抵押物的登记,材料完备的,从登记窗口受理之日起,市直有关部门要在4个工作日内办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

四、严格规范抵押物登记、评估收费。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将过去物价部门批准的向个别对象收取的服务费,转变为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行政性收费。违者,由监察、物价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五、项目贷款抵押物登记有效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

六、对200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房产权证、因未实施“两证”分割而未获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调查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房管部门可作贷款抵押登记。

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则暂时不得用作贷款抵押登记。

七、为了便于银行掌握相关信息,提高办贷效率,金融部门查询贷款企业的经营、纳税、信用、抵押房地产等状况时,工商、税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免收查询费用。

八、对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各商业银行的领导班子给予奖励。每年年终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凡当年贷款余额(不包括中央、省属及市外企业的投放数)比年初递增12%以上的,对该银行领导班子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县(市、区)的奖励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九、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为茂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由市人民银行牵头,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深入贯彻落实茂府办〔2005〕80号文件精神,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尽快建立茂名市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不断降低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由市监察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加强对抵押物登记、评估工作的检查监督,使其合法、规范运作。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应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考核和稽查,促其不断改善服务,努力强化扶持地方发展经济的力度;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登记、评估收费的管理,促使有关单位严格依规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团结协助,密切配合,务求形成改善融资环境的合力。

十、市政府及市府办以往颁发的文件,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今后如果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个人贷款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ОО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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