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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 文号:茂府函〔2008〕13号 |
|---|---|
| 颁布日期:2008-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茂府函〔2008〕13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的要求,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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