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文号:茂府函〔2008〕13号
颁布日期:2008-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茂府函〔2008〕13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的要求,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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