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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动申请关闭煤矿享受转产扶持待遇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5)39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5〕3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动申请关闭煤矿享受转产扶持待遇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停产整治工作,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市政府于2005年11月23日发出了《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煤矿业主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扶持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5〕38号),为加大鼓励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力度,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现对享受扶持待遇的范围调整如下:
除整改期间自动放弃整改而主动申请关闭煤矿的业主,以及虽整改期限结束,但在市政府作出验收结论前主动申请关闭煤矿,同时承诺不再提出异议的业主之外,在市政府发出对其煤矿进行关闭的公告之日起5天内主动提出关闭煤矿申请而同时承诺不再提出异议的业主,也可享受扶持待遇。
其它扶持方式、扶持资金的额度和主动申请关闭的程序不变。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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