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桂政办发[2005]65号)的通知要求,为推动我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国家的要求修订形成的。与《规定》相比,《条例》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规范范围;调整了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基本涵盖了目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内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都界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条例》既赋予了执法主体对财政违法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的权力,也强化了执法手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政财务行为既是强力约束,也是对其行为的严格规范。

贯彻执行好《条例》,是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广泛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和处分有法可依,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读懂吃透《条例》的各项条款。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努力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认知度,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熟悉、自觉地遵守《条例》。

三、提高认识,搞好培训,确保受训人员对《条例》的学习取得实效。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强化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要以学习、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条例》培训,使广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相关人员,明确《条例》的立法宗旨,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条例》的具体内容,把握《条例》的处理、处罚、处分尺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还要加强对财政、审计、税收、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使其熟练掌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效率和能力。

(二)抓好对领导干部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使其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了解违反《条例》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努力按照《条例》约束和规范财政行为。

(三)抓好对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将《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尽快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掌握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形式,明确相关责任,增强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

(四)各部门、单位要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四五”普法教育计划,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条例》执行情况作为“四五”普法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切实把《条例》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条例》规定,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权限、执法手段和措施。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围绕实施部门预算,切实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对数额较大、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及时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围绕政府预算执行审计、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国有企业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加强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违反《条例》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各级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三部门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担负起纠正和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五、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长效机制。

(一)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各单位、各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前,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工作。重点检查内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对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同时要从制度上和机制上查找原因,抓紧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单位、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强化内部制约,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条例》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并自觉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为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创造条件,保障我市财政和经济秩序沿着健康轨道运行。

(三)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和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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