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会一节”期间加强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会一节”期间加强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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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三会一节”期间加强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三会一节”期间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领域实施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5日,全市所有煤矿和除砖厂采矿、沙场、地热矿泉水以外的非煤矿山实施停产检修。在停产检修期间,有关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各矿山企业停止除必要的矿山安全保障工作以外的一切活动。
(二)工作要求
1.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5日期间,设有永久性炸药总库的矿山企业,必须将各矿山、各爆破点剩余的火工品退回炸药总库统一保管;没有设永久性炸药总库的矿山企业,必须将各矿山、各爆破点剩余的火工品退回自治区民爆公司在各片区设立的炸药仓库统一保管。任何矿山企业不得将剩余火工品存放在各自的临时保管硐室、保险柜或其它地方。10月28—29日,各县(区)公安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本辖区矿山企业停产检修期间火工品存放和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2.停产期间各矿山企业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各煤矿企业和地采非煤矿山要停止除矿井通风、瓦斯检查、排水和设备维护检修工作以外的其他一切活动;各露天矿场一律封场,停止除日常安全巡查以外的其他工作。停产前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露天矿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现场值班。
3.停产期间各有关县(区)和国土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的力度,特别要加大打击非法小煤窑的力度,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1.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5日期间,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检修。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在10月25日前完成整改的各加油站、油库予以停业整改。
3.凡是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在10月25日前完成整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予以停产停业整改。
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市区采取限制措施。
(二)工作要求
1.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5日期间,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停产检修。在停产检修期间,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危险化学品产品及原料的储存管理,
2.对各加油站、油库实施重点监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10月25日前要组织一次全面的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停业整改。
3.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彻底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确保万无一失。10月25日前,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在10月25日前完成整改的单位予以停产停业整改。
4.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上路安全检查,杜绝违章、违规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机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要求,运输时间和路线必须避开人流高峰和人口密集的区域。在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5日期间,严禁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进出市区。
三、烟花爆竹、打火机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2006年10月28日—2006年11月5日期间,烟花爆竹、打火机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检修。
(二)工作要求
1.停产检修期间,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并妥善做好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停产整顿情况的监控,对此期间仍顶风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打火机企业要予以严处。
2.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私炮生产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打火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事故隐患安全管理方面
(一)工作措施
10月25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又无法保证基本安全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由整改督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各整改督办单位要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11项重点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已经整改完毕的,由整改责任单位在10月25日前按隐患类别向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和没有完成整改的单位,由督办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未完成整改的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整改工作力度,未通过验收不能恢复生产经营。在“三会一节”期间要落实监控措施,实施24小时专人值守,并于每日17时前向整改督办单位报送值班情况。
2.各县(区)要加强对县乡村三级事故隐患整治及监管力度。凡在10月25日前不能完成整改工作的,在“三会一节”期间要加强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实行专人负责和一日一查、一日一报制度,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3.要强化近一段时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建立专项档案,落实责任制,集中人力和财力,进行全面治理和整改。10月25日前,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验收,“三会一节”前不能完成整改又无法保证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由隐患单位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停业整顿或关闭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方面
(一)工作措施
对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在“三会一节”期间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措施。
(二)工作要求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控,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
2.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在10月25日前要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在10月25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又无法保证基本安全条件的,必须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措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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