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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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4〕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南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的规定,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加大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当前重点是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
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要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过程。当前,要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尤其是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下一步将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具体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生育和失业有关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费率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分类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05%-13%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8%;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2%。农民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后,与城镇职工一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每满一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
农民工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南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当月起,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于每月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参保人数增减变动情况,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引导,用人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优质的服务,尽快将我市各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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