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闭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闭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关闭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五日

南宁市关闭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和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桂安监一字〔2006〕2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我市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的关闭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秩序,确保我市矿山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我市关闭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彻底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业秩序,消除我市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建立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对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南宁市关闭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周尚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南方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黄学文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如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成员:孙以万市公安局副局长

汪玲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志光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俊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人:廖绍帮;联系电话:5530739、5530735。

三、关闭对象

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在2005年7月13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已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前没有完成整改、没有重新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自2006年1月1日起予以依法关闭。

四、关闭程序

(一)责令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停产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安监部门责令各辖区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各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排查,认真清理,不得遗漏,同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关闭准备工作。

(二)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关闭工作方案

各县区、各开发区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共同配合的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关闭工作方案(方案要说明关闭对象、关闭原因、关闭工作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关闭完成时间等),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实施关闭

对于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在实施停产措施的基础上,由各县区、各开发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关闭实施办法及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向社会公布关闭矿山名单;吊销相关证照;停供并妥善处理残留火工品;停止供水、供电;拆除工业广场生产设备和供电、通信线路;炸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等。各县区、各开发区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复的意见实施关闭工作。

五、关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行动,联合执法

各县区、各开发区的关闭工作必须由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亲自挂帅,安监、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环保和水电等部门共同参加,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国土部门负责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供火工产品。

(二)按时完成关闭工作

对于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各县区、各开发区务必于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关闭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县区、各开发区要对本地区已被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依法关闭的矿山,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将关闭矿山的名单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与支持。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关闭工作监察力度,对在关闭工作中执行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予以通报,对拒不执行关闭工作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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