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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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7月27日国务院全国质量工作会议,8月23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5日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猪肉质量管理,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均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上市销售的猪肉要同时达到“两证两章”;所有生猪屠宰企业无加工病死猪、注水肉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时间
2007年9月-12月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商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青秀山管委会和市委宣传部、水产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责任分工
根据吴仪副总理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各部领导在全国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各有关单位进行责任分工如下:
1.各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为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提供场所;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私屠滥宰、制售使用注水肉、病死猪肉和病死猪交易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为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提供场所。
3.商务部门负责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修订南宁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生猪定点屠宰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4.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生猪的疫病防控和检疫监管。切实加强生猪产地、屠宰、转运过程中的疫病防控和检疫;建立病害猪(肉)、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抓好饲料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兽药质量安全整治。
5.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猪肉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的违法行为;对走乡串村收购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盘查、清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6.卫生部门负责消费领域猪肉质量安全。依法查处宾馆、饭店、酒楼、餐饮店、快餐店和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的违法行为;规范用肉单位肉品质量管理和采购、储藏、加工全程管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7.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猪肉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内容
(一)各县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整治行动方案,落实责任制,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执法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交易等不法行为,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方案工作目标。
(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明确责任,将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城区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并制定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方案工作目标。
2.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生猪私宰及病死猪交易点联合整治行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商务、公安、工商、卫生、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的私宰重灾区及病死猪交易点进行打击,达到无私宰村、镇的目标,并在完全清除私宰窝点的村、镇挂牌公示。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3.结合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治理“五乱”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理整顿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出租房屋、场地用于私宰或病死猪(肉)交易的违法行为,铲除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还村民一个清洁、卫生、美观的生活环境。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4.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规范本辖区主要公路沿线的洗车经营行为。一是对本辖区内进入市区主要公路沿线的洗车经营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经营手续不齐全的,视实际情况予以取缔或规范;发现有进行病死猪交易行为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立即没收病死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立案处理。二是对公路沿线开展洗车经营的摊点进行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管理,严禁利用洗车经营场地或清洗车辆之便进行病死猪交易。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5.开展入户宣传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偏远地区家畜屠宰管理宣传工作的力度,在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委会、街道等地方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散发宣传册,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家畜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屠宰、食用病死猪的危害,做到不漏村屯、不漏户、不漏人,使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偏远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家畜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安全的观念,提高他们的肉品安全意识,确保农村家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6.加强队伍建设。每个城区、开发区都要成立生猪定点屠宰执法队(或专职执法),落实经费和人员。
(三)商务部门
1.组织协调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市打击生猪私宰违法工作中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城区、开发区联合执法。
2.加大对病死猪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坛洛镇为重点,由市商务局牵头,成立打击病死猪交易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商务、工商、公安、水产畜牧兽医和西乡塘区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打击病死猪交易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队,对坛洛镇的病死猪交易点及周边私宰窝点进行清理整治,具体工作方案由市商务局制定。
3.市屠管处六个执法大队分别与六个城区、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和青秀山管委会对应,协助城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行动。一大队对应西乡塘区,重点打击明秀、秀灵村和连畴村私宰窝点;二大队对应江南区,重点打击沙井镇、凤凰富德市场私宰窝点;三大队对应兴宁区和高新区,重点打击心圩、长罡路私宰窝点;四大队对应青秀区和青秀山,重点打击长罡岭、白沙爱琬村私宰窝点;五大队对应邕宁区和华投区,重点打击分散私宰窝点中规模较大者;六大队对应良庆区和经开区,重点打击平乐村、友谊大道沿线私宰窝点。执法行动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灵活多变、高频率、多层次的打击方式,在坚决彻底铲除上述私宰窝点的同时,控制私宰窝点转移到周边其他村屯。具体工作方案由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和青秀山管委会制定,市屠管处配合。
4.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一是检查屠宰厂(场)设置情况,边检查边规划;检查定点屠宰场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情况,边检查边整改。二是督促屠宰企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三是全面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强制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厂的肉品必须具备“二章二证”,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同时督促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定点屠宰厂、场(点)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5.建立生猪供应商和肉类零售商的详细档案,记录每个生猪供应商和肉类零售商的基本信息以及日常经营情况,形成肉类流向监控系统,并将该系统与工商、卫生部门联网,使肉类流向透明度增加,从而增强肉类食品安全的监控力度。
6.根据我市屠宰管理工作的现状,修订南宁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使其更符合目前屠宰管理的需要。
7.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性大型宣传活动,全面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我市开展“放心肉”工程以来取得的成绩,普及食用私宰肉、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的危害和辨识私宰肉、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的知识,公布举报方法。
(四)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由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开展以下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
1.加强生猪产地、屠宰、转运过程中的疫病防控和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病死猪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死猪进入流通、消费环节或私宰窝点,做到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
2.建设南宁市病害猪(肉)、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南宁市病害猪(肉)、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扭转对病死猪监管不到位、流入市场的局面。
3.组织开展兽药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
4.大力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逐步建立既适合我市实际又与国内、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动物标识溯源系统,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5.配合六城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执法行动,对病死猪进行认定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出处罚决定。
(五)工商部门
由市工商局牵头,开展流通领域猪肉安全清理整顿,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组织查处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场所销售私宰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的,要立即没收肉品、责令停业整顿,追踪私宰肉来源,并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农贸市场存在销售私宰肉、病害肉情况的摊点比例超过整个市场猪肉摊数量10%以上的,要通知市场开办方进行整改,整改后依然没有改观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农贸市场存在销售私宰肉、病害肉情况的摊点比例超过整个市场猪肉摊数量30%以上的,立即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2.对走乡串村收购病死猪肉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清理。
3.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一是严格把好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大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行为。二是严格把好肉类商品的市场准入,查看经销的猪肉是否有定点屠宰厂出具的检疫票据、是否盖有检验检疫印章,并全面推行“挂牌经营”、亮证亮照制度,要求经营户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和所经营肉品的相关票证;无法提供“两证一票”或票证不齐、票证不符的猪肉及猪肉制品一律禁止上市销售,并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4.加强日常巡查。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保持高压高密度的市场监管态势,以“四个严查”为工作重心,严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肉违法行为,严查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销售病死和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严查用不合格猪肉加工卤腊食品的行为,加强对肉类市场的监管,坚持冒头就打的工作方针。同时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日检查结果。对查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肉类经营户,要依法从重从快地采取警告、罚款、没收物品、责令停业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其摊位及处理结果,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批的目的;对屡犯不改的经营户,要敦促市场开办方终止合同,将其清除出市场。
5.积极引导经营者自律经营。在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经营户树立诚信经营自律意识的同时,由工商部门、市场开办方、经营户三方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三方责任,形成共同参与、共同防范“问题猪肉”的良性互动机制。全面推进经营户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并落实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等购销制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达到长期治理的目标。
6.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猪肉经销商档案、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曝光制度,规范市场肉品经营,杜绝病害肉和私宰肉流入市场。
(六)卫生部门
由卫生部门牵头,开展消费领域猪肉安全清理整顿,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宾馆、饭店、餐饮店、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1.组织开展对宾馆、饭店、餐饮店、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使用私宰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宾馆、饭店、餐饮店、单位食堂等用肉单位是否有使用私宰肉和未经检疫合格肉品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肉品采购制度和采购员管理制度,是否明确记载肉品采购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对从非法渠道采购肉品的采购员是否有相应处罚,未建立上述管理制度的指导其马上建立,依法从重从严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发现用肉单位使用私宰肉和未经检疫合格的肉品,应立即予以没收,责令其整顿,并追查私宰肉来源,对照《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重从严处罚;对有两次以上使用私宰肉记录的经营单位立即予以曝光;对使用私宰肉比例超过猪肉使用量40%以上的,立即通过媒体曝光。
2.加强与区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联系,严格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食堂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建设无私宰肉学校食堂,并挂牌公示。
3.全面推行和实行食品进货验证,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规范肉品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督促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食堂(含医院、建筑工地食堂)签订购买放心肉的购销协议,完善并全面落实肉类食品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
4.健全企业机制,加强安全培训。在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要求每个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设置1~2名食品卫生管理员,强化餐饮业、学校食堂和集体食堂(含医院、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单位法人(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签订南宁市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食堂(含医院、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一经发现购买、使用、制售私宰肉、注水肉和病死猪肉,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猪肉经销商档案、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曝光制度,制定用肉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杜绝病害肉和私宰肉进入用肉单位。
(七)质监部门
负责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八)公安部门
积极配合商务、工商、卫生部门开展的打击私屠滥宰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九)宣传部门
联系媒体对整治行动进行全程报道,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面宣传我市开展“放心肉”工程取得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格实行责任制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所需经费和人员,成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提出各自的具体整治任务、目标和行动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把发现和消除存在猪肉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乡镇、每个街道、每个社区、每个企业和店铺(摊位)。目标一经确定,就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猪肉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南宁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对各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每10天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二)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这次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解决突出问题,还要做到标本兼治。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提出各自的长效管理办法,制定定点屠宰企业、市场经营者和开办者、用肉单位管理制度,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执法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工作措施既能迅速见效,又能发挥长远的作用,收到长远的效果。
(三)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消灭监管盲区,确保本工作方案目标的完成。
(四)掌握和运用好法律和政策武器
依法开展整治,严格按政策办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的机制,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决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一罚了事;对重大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猪肉和交易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要依法严惩。
(五)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专项整治成果,揭露并曝光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肉品、销售安全肉品、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阶段(9月上旬)。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进行广泛动员。各县区、开发区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制定各自详细的整治工作方案,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2月中旬)。各县区、开发区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集中整治,并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10天报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卫生、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各自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及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底前报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下旬)。对照本方案的主要责任分工和工作内容对各县区、开发区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请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53044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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