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197号
颁布日期:2007-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7〕197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自治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甚至还在发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明确政策措施,分类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拖欠工资的认定。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职工应发工资按以下情形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2.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3.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的工资。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拖欠工资:

1.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2.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领取生活费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加大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2.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3.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解决问题。

1.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催收应收帐款、出售或租赁闲置资产、压缩费用开支等办法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挖掘企业潜力,走出困境,增强工资支付能力。

2.对正在改制重组或已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在改制重组中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在坚持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可通过将拖欠的工资转为职工股份的方式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3.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其中,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从系统内调剂资金或采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具体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工资协议,并监督企业落实。

5.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严惩。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主管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建立健全防范企业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欠薪预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助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应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企业自欠薪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工资支付、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工资补发的计划与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直至全部偿还拖欠的工资。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处理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对欠薪单位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机构对涉及拖欠工资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减、免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的地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拖欠工资案件,可由工会指派律师为职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八)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全面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从建筑领域推行到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强制其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重点监控的其他行业或企业,也可以探索试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九)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制度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进行监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要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范畴,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中的作用。对发生工资拖欠而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所掌握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拖欠工资的起始与结束时间、拖欠原因、涉及金额与人数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一)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其他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工资随经济效益状况增减的机制。

四、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十二)切实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十三)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起直接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经营者切实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新欠。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经营者效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纳入经营者效绩考核的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能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而不解决或发生新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盘活困难企业的空余土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

(十四)加强统计管理和核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对辖区内2006年年底前企业拖欠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拖欠工资的统计核查工作,对企业的分类情况、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涉及人数以及工作进度建立详细的台帐,进行汇总并定期逐级上报。

(十五)制订清欠计划。各地要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和详细的清欠计划,对辖区内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每一户企业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等做出具体安排,保证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组织力量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积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逐级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2007年下半年组织工作组赴各市进行督查。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办法,又要充分考虑筹资能力和职工心理承受能力。要准确把握好政策和舆论导向,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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