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7〕183号
颁布日期:2007-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制订的《南宁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关于开展整治

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二ΟΟ七年七月九日)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150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07年7-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及城郊结合部的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排查和有力整治,全面摸清和深入分析我市非法用工的现状,依法取缔非法用人单位,进一步督促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行为,查处和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改善就业环境,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

各县、区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的乡(镇)、村以及城郊结合部的小砖窑、小煤窑、小采矿厂、小冶矿厂、小爆竹生产窝点、小手工作坊、小加工厂等场所进行排查整治。

三、专项行动的排查内容及重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是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7月25日至2007年7月31日)

各县、区成立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于7月13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明确任务目标,周密部署。根据前期开展的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正在进行的劳动合同"签约行动"掌握的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认真落实工作制。要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定专项行动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二)排查整治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9月10日)

1.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1日至8月25日)。各县、区发动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做好自查自纠,查找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2.排查整治阶段(2007年8月26日至9月10日)。各县、区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进行"地毯式"的排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和处罚的,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于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检查组提供的线索和情况立即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县、区于8月25日,9月5日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阶段工作情况。

3.督促检查阶段(2007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督查组,赴各县、区进行督查。并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情况进行指导,并落实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完善阶段(2007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5日)

各县、区认真做好本次专项行动的总结工作,于9月22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计填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统计表》,一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对不认真组织检查、检查流于形式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抽调精兵强将,切实有效地把工作开展起来。要对专项行动涉及的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住关键的、重要的环节,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效果。

(二)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成立南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名单见附1)。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经济管理部门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及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之中的身份不明的特殊受害人员提供救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各县、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行政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都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执法办案车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南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南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卫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doc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统计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效果统计表.doc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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