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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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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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步伐,推动我市粮食流通的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目前,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3家(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南宁军粮供应站、市金谷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人数992人,其中在职职工597人,离退休人员395人,账面总资产244亿元,总负债137亿元,净资产107亿元,资产负债率5615%。

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改革的目标是:2005年底前,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

其他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销售等资源,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方式,在全市逐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改革形式

(一)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南宁军粮供应站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成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二)市金谷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粮所、粮贸中心可以改造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进行改制,使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四、职工安置

(一)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国有资本退出的公司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政策执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7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运作并按照现行管理办法依法管理。企业员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律以合同形式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通过广开就业门路、发展新项目等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再就业问题。

(三)切实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的“老人”问题。一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二是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历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妥善处理好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形成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计划,按规定为其再就业提供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再就业援助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待遇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解决。除自治区按2001年12月31日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给予适当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相应比例补助资金进行配套和由粮食购销企业自筹资金加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劳动和保障局等部门研究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行。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一)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对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安置职工。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给予免交以上费用。

(二)适当保留或扶持与保障粮食安全相适应的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

按照《南宁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要求,市区保留和扶持若干个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正常情况下,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政策性粮食业务时,政府给予必要的代理费用。非常时期,骨干粮店、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承担粮食供应和加工任务,以确保市区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遗留的“老账”问题。对经审计认定属于政策性的财务挂账,要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粮食局集中管理。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过渡期再延长5年(即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对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亏损,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关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农发行南宁分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自治区清理、审计粮食财务挂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研究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市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市人民政府为调控我市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五)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指导协调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各企业要成立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本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二)各企业在做好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拟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经职代会审议,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把宣传发动工作做细做实,把改革的政策讲清、讲透,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规范运作,讲求实效。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要按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方案、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范运作,不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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