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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府发〔2004〕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4〕54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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