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南府发〔2004〕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4〕54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4〕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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