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宛政办〔2004〕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3、本文下发前,部分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实施正常质量监督的,市质量监督部门不再处罚;已作处罚尚未执行的不再执行。

4、为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职能,从2004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此前由隶属市发改委的河南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南阳分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的在建工程全部移交给南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实施质量监督,相关费用按工程移交进度分割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已竣工和已移交的在建工程,移交前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原监督管理单位承担。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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