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宛政办[2004]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各个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如下规定进行确定:
(一)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相关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对已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必须遵从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其结果经省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其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应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对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其他建设工程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要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没有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现有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采取抗震设防措施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八条要加强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建筑的抗震能力。在加强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建房抗震意识的基础上,引导村镇的机关、企业、学校、商场、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按照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结合实际设计出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房图样和指南,采取抓试点、建设样板房等办法,推进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九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确保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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