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
宛政办〔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
市建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
(2005年3月16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墙体材料革新,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豫政办〔2004〕13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是从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环境进入良性轨道的大局出发,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为中心环节,达到节地、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改善建筑功能为目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从80年代开始推广使用新型墙材,到目前为止,全国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的比例已达到34%,而南阳作为农业大市、人口大市,长期以来,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消耗了大量能源,污染了环境,在局部地区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节土、利废新型墙材产品,并强力推广和应用,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1)南阳市城市规划区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从2008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3)建制镇、乡所在地小城镇应积极鼓励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加大使用比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12月31日。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注意抓好应用示范工作,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步递减实心粘土砖产量,要制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中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规定组织认定。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规定,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解缴工作,加强征收使用监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返还标准按照《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67号)执行。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把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挪作他用,对违反有关财经纪律者,一经查实,将做出严肃处理。
税务部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加强对砖瓦生产企业的税收检查;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材企业,要严格按照该《通知》相关条款执行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对粘土实心砖生产建设项目停止供地。对现有粘土砖瓦企业将耕地和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停止发放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在时限内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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