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2004〕文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宁企业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采取“统一政策、分级负责、核定收支、余缺调剂”的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基准费率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宁德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宁劳社[2004]74号)执行。

三、因工死亡的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已经按照省政府《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闽政[1994]40号)规定,从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从2004年5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支付。

五、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宁劳社[2004]73号)执行。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伤事故调查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保证《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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