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5〕文2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精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津贴和边远贫困山村缺医少药问题,更好地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村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卫生局宁德市财政局

(2005年8月1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精神,解决我市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津贴和边远贫困山村缺医少药问题,更好地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任务,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村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津贴发放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

1、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1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平均核定1-2人。人口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经县(市、区)卫生局确认,可以增加1人。

2、地处边远、人口较少,在津贴的条件下仍难以设置卫生所的行政村,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相邻行政村的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指定本院人员包村包片承担其公共卫生、一般医疗服务,并享受该未设卫生所行政村所规定的各项津贴补助。

(三)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政府津贴: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2、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范围的村卫生所执业的;

4、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5、中止执业活动的。

二、享受政府津贴的乡村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农村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责。

(二)宣传党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小康村”、“文明村”、“卫生村”建设;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促进村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意识。

(四)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与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协助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村级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

(五)负责预防、妇幼保健等有关卫生统计数据、报表的收集、统计、填报,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六)开展一般医疗服务,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治和转诊。

(七)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下达的其它公共卫生工作。

没有享受政府津贴的乡村医生,也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各项工作。

三、津贴补助标准:

(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每月按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该增加部分的津贴份额可以实行集中调剂使用,其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四、津贴筹集:

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要渠道,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提高津贴标准。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各级财政应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津贴经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调剂使用,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五、乡村医生津贴发放工作程序:

(一)乡村医生申请政府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卫生所向其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宁德市乡村医生津贴申请表》,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的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或《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影印书。

(二)乡镇卫生院在收到卫生所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审验,县(市、区)卫生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后将无异议的乡村医生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后,乡镇卫生院方可与乡村医生签订责任书,并发放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上报的,县(市、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应将不予上报的原因和理由告知申请者。

(三)乡村医生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完备,严禁在发放过程中少发、欠发、漏发和冒领,确保乡村医生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人。

六、组织实施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把其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起“政府领导、卫生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保证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制定积极有效的优惠政策,鼓励乡村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到边远山村服务。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津贴发放对象、津贴资金,津贴标准实行三公开,使乡村医生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乡村医生津贴的发放关系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全面落实和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当地乡镇卫生院、村委会、村民、乡村医生意见的基础上,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优,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信誉的乡村医生作为负责承担当地公共卫生工作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对核准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要将其名单及工作任务和要求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在核准补助对象的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现象。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及一般医疗服务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责任书,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使乡村医生的津贴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起来。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制度,对享受乡村医生贴补助的对象,根据考核结构及时调整。

(四)加强监督管理。乡村医生津贴发放工作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开、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乡村医生津贴专帐,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务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津贴。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要及时督查落实。乡村医生津贴发放工作的经办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津贴发放程序进行审批发放,严禁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乡村医生津贴的行为,使每一位应当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真正得到政府补助。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经济政策,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积极实施《宁德市乡镇卫生院发展规划(2005~2010年)》对卫生院实行分类管理,努力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和指导村卫生所业务水平。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的培训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室)有关税费,严禁向村卫生所(室)乱收费,确实减轻乡村医生的负担,共同扶持村卫生所(室)建设。

(六)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好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的准入关,建立并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要加强对乡镇、村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范管理,加强医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的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执行药品和医疗价格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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