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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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粤府[2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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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我省部分市县出现财政拖欠工资问题。对这一问题如处理不当,不
仅会影响政府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而且会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根据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现就解决市县财政拖欠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解决财政拖
欠工资问题的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决、迅速采取措施,按照“一是吃
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从制度上、机制上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
结合市县机构改革,各级政府人事、编制主管部门应以定编核资为基础,对
本地区编制、人员、工资,特别是对超编、混岗、假分流、虚列人员编制、计划
外雇佣临时工以及提高补贴标准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机
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增长过快的问题,各单
位没有编制一律不得进人。省教育厅、省编办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抓紧修
订“广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要将教师编制管理法制化,对
学校进行定岗、定编和定员;同时要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总量控制,调整现有
人员结构。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不得新增民办教师,对于1993
年以后吸收的“代课教师”,一律不确认为民办教师,并予以清退。
三、统一执行工资补贴标准
各市县工资发放应首先保证落实中央、省明确规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对参照
执行和地方自定的补贴项目,要进行清理,在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地区一律停止执
行,待地方财力状况好转后再根据财力可能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
四、开源节流,确保工资发放。
各地应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在巩固现有主体财源的基础上,大力培育新的财
源增长点,挖掘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要按照公共财政的
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支出,集中财力优
先保证工资等公共支出需要,严格控制新开财政支出口子,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应大力推进人员工资集中支付制度,拖欠工资地区可在本级国
库开设工资专户,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未解决拖欠工资的
地区,不得新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项目,并立即冻结投入在建基建项目的财
政性资金(国债项目除外),优先确保工资发放。凡未解决拖欠工资的县(市)、
乡镇、单位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领导不准自行组团出国、出境;(二)不
准购买和更换小汽车;(三)不准新建、装修办公楼;(四)不准用财政性资金
搞项目建设(国债项目除外)。
五、适当加大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省财政将视省级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
转移支付力度。同时,为强化地方政府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各有关市政府应与
省签定责任书,保证在今年年底前消化今年新增拖欠工资,明年消化以前年度累
计拖欠工资,并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责任书明确以下要求:
(一)彻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后各市县所增
加的财力,必须首先用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各市县也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相
应集中部分财力,与省财政转移支付一起,用于解决拖欠工资。对未在限期内解
决拖欠工资的市县,省财政停止对其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
(二)确保新增调资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在2001年预算安排中,必须
落实中央出台的调资政策,按规定的标准打足预算。财力比较薄弱的市县,必须
按公共财政要求,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工资支付的预算安排,严禁出现
新的缺口和拖欠。今后,凡出现新欠工资的市县,省财政停止对其实行一般性的
转移支付补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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