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交通局关于《韶关市2007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批转市交通局关于《韶关市2007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交通局关于《韶关市2007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韶关市2007年春运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确保圆满完成2007年春运工作任务。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二○○七年春运工作方案
2007年春运从2月3日开始至3月14日结束共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由于春运期间,各种客流交织在一起,形成客运的高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确保春节运输的安全畅通,顺利完成2007年春运工作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2007年春运工作指导思想是:按照“以客为主、兼顾货运、安全畅顺、高效便捷”的春运工作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广大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有序、走得满意。
2007年春运工作的目标:一是要保证运力充足,针对春运期间客流量大且时间集中的特点,精心组织,科学调配车辆,不发生旅客滞留现象;二是要保证安全,不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恶性事故;三是要提高服务水平,为乘客提供诚信、文明、周到、舒适、卫生的运输服务,不发生旅客投诉和被媒体曝光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四是要保持市场有序,经营者行为规范,公平竞争,不发生无照无证经营和无序竞争现象;五是要文明执法,执勤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发生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
二、春运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2007年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韶关市2007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监督落实。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部门)如下:
市政府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市邮政局、市海事局、韶关航道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军分区、武警支队、中国石化广东韶关石油分公司、韶关火车站、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北分公司、市交通开发管理处、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春运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8876419,传真电话:8877009。
2007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运作时间为2007年1月25日至3月20日。
三、市春运办工作职责
市春运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协调全市2007年春运的各项工作。春运办公室主任负责春运办日常管理工作,处理春运办文件。春运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市春运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制定春运工作总体方案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春运工作各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春运管理工作。并在春运开始前将成立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电话上报市春运办公室。
四、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春运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公路主干线以及营运车辆、船舶状况。严禁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指标的车船投入春运;督促检查各运输企业对参加春运工作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旅客“三品”查堵工作;督促各级公路、航道部门和业主全面检查公路、航道情况,清除障碍,改善线路通行状况;国道、省道和市县之间的干线公路必须保持双向畅通;督促检查落实乡镇横水渡的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
(二)交通主管部门在节前要组织全市春运客源情况调查,做好运量预测工作,掌握全市春运期间各时段客源的流量、流向,为合理制定全市总体运输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要结合实际制定春运方案、运力应急预案和对策措施,并确保顺利实施;要加大力度,依法对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严禁超载车辆出站,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良好秩序;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汽车站、火车站等客运枢纽的交通衔接疏运工作,确保春运期间公共交通车辆安全畅通和准点,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做好文明服务。
(三)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使码头处于良好有序的状态;对参加春运的全部营运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参加营运的船舶符合营运安全的要求。严禁“三无”船舶投入营运。严禁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对人货混载且夹带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停航整顿。维持良好的水域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共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订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发生群体聚众闹事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和迅速恢复交通。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强化对交通沿线、码头、车站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对重点地区和部位要集中力量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制假、贩假、倒卖车票等非法活动;依法从严处罚违章超车、超速、超载等行为,对超过核载人数20%的客运车辆,坚决执行卸客转运,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超载严重的货运车辆给予卸货或扣车等处罚;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重点巡逻或定点管控;强化国道、省道和城市主要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交通设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五)公路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公路干线的维护,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隔离设施,对施工路段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双向通车;要加强对超限运输的管理,凡属严重超限的,一律要进行卸载或分载。
(六)省高速公路京珠北分公司、市交通开发管理处要提前制订京珠北高速公路大桥至梅花段道路冰冻封路应急预案。如果发生大量车辆长时间堵塞,京珠北分公司、市交通开发管理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为滞留车辆的乘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
(七)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上路行驶校车的安全管理,制止使用校车参加社会运输违章经营行为,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旅游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旅游景区内的道路状况、运输车船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景区道路和车船技术状况良好。
(九)在客流高峰期火车站、汽车站出现大量旅客聚集的情况下,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要应市春运办的请求,迅速派遣部队和警力维持站场治安秩序。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还要充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的运输车辆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假冒军警车辆参加春节运输违法行为。
(十)石油供应部门要制订春运期间燃油供应计划,及时向市春运办反馈燃油供应信息。在油料供应紧张情况下,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统筹兼顾,力保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和重点物资运输燃油供应。
(十一)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型肺炎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它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防控工作,要在交通、运输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春运期间在客流集中的运输场所发生疫情的相关应急预案,防止疫情扩散。
(十二)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并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向市春运办报送气象信息。
(十三)各运输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彻底检查投入营运的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客货兼顾”原则,保障节假日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及重点物资运输;并按明码标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春运期间的客运价格及物价部门价格投诉电话(号码:12358)。
(十四)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运输部门清理站前广场和进出口通道,重点整治车站、码头前的流动摊点,坚决取缔在车站、码头的占地经营,确保旅客进出通道、候车、候船的良好环境。
(十五)新闻宣传单位要发挥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重点,扩大宣传,推介典型,弘扬正气,披露和批评不正之风,及时反映客流动态,提供春运疏导信息,并配合运输部门做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的宣传工作。
五、文明服务
运输单位要深入开展以“方便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司乘人员依法经营、严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行车,做到规范化服务。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增设售票网点,延长预售时间,开展客票联售、异地代售、往返联票等多种售票业务;对比较集中的农民工、学生、旅游团体等客流,应设专项售票服务(如学生票、旅游、民工团体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车、专列输送。
铁路部门要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早公布春运信息和运输动态,做好车、站、场的服务及配套工作。
六、春运工作要求
春运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春运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体现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春运工作向来十分重视,对2007年春运提出了“和谐春运”的总体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始终把春运工作作为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大事来抓。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本系统及所属企业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协同市春运办公室做好全市的春运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春运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为分析春运形势提供数据支持。为确保春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统计过程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切忌盲目推测。当发现数据与去年同期相比波动副度较大时,必须进一步核实。同时,要按市春运办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统计数据。
春运期间,未经省(部)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另设其它春运凭证;在国道和省道上不准超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增设检查站(卡)收费和罚款;各级物价部门要检查督促交通运输服务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物价政策。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规范执法,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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