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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2004〕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现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工亡职工系独生子女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中没有符合供养条件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情况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均为48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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